黄骅市人民政府,中捷产业园区、南大港产业园区、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黄骅经济开发区、渤海新区物流产业园区、 渤海新区海洋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中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河北渤海投资集团、沧州港务集团、沧州盐业集团、驻区各单位:
现将《树立新发展理念 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创新驱动示范区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 彻执行。
沧州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6 月 27 日
树立新发展理念 聚焦高质量发展 推动创新驱动示范区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出台本规定旨在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抢抓“中国制造 2025”和“互联网+”战略机遇,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强化政策引导作用,推动渤海新区产业向高端化、绿色化、 智能化发展,全力打造创新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加快沿海强区、壮美港城建设进程。
第二条 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外,渤海新区所有产业全面向投资者开放,投资的重点领域是石油化工、装备制造、通用航 空、汽车及零配件、生物医药、保健品、食品、现代农业、新技 术、新材料、新能源、商贸物流、文化旅游、影视基地、城市经 济、电子商务、港口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三条 渤海新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河北省、沧州市为支持企业发展出台的各类优惠政策。
第四条 本政策适用于渤海新区全域(包括黄骅市、沧州临 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捷产业园区、南大港产业园区、港城区)。 第五条 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须在渤海新区注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在渤海新区依法纳税,且承诺 5 年内不迁离渤海新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的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第六条 渤海新区招商引资项目要符合的“六个更加注重”
(更加注重创新、绿色、质量、效益、规划、开放)和“六个坚决不上”(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符合环保要求、不符合规划要求、不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集 约发展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上)。
第二章 支持高质量工业项目发展
第七条 凡是渤海新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并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正)鼓励类或允许类的工业项目,适用于本章规定。
第八条 工业用地出让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最高实现“七通一平”(给水、排水、通电、通路、通讯、通蒸汽、通天燃气及场地平整)标准,与项目同时实施。
第九条 对符合新发展理念,“三废”排放为零或微量,且被渤海新区入区项目审核领导小组认定为产业发展带动性强、技 术创新贡献大或增加就业机会多的项目落户新区的,在确定土地 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 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 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第十条 对符合绿色发展理念,且满足下列条款之一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并按照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1 个年度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补助,具体标准为:投入 20 亿元及以上的,给予 5000 万元补助;投入 10 亿元(含)-20 亿元的,给予 2000 万元补助;投入 5 亿元(含)-10 亿元的,给予 1000 万元补助。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正) 鼓励类和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
2.由世界 500 强、国内 500 强、国内民营企业 100 强、中央
直属企业独资或控股的产业项目,项目备案投资估算 10 亿元以上, 且“三废”排放为零或微量;
3.“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整体搬迁或改扩建、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项目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 项目,且“三废”排放为零或微量;
4.属于《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国发〔2010〕32 号)的产业项目;
5.符合循环经济理念,属于产业链关键节点项目,且“三废” 排放为零或微量。
第十一条 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园建设,重点在医药成果转化、 医药服务平台建设、高端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 政策、资金支持,由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意见。本章由渤海新区国土局、经发局负责解释,“一市四区”分别落实。
第三章 支持外资项目发展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坚持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鼓励外资企业积极申报中央、省、市新兴产业发展、制造业转型升级、服务业发展、农业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 生态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对外贸易等各项产业扶持资金,享受与内资企业同样的支持政策。落实外资企业享受国家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沧州市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8]6 号)}
第十三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可代建厂房及配套设施,企业可按建设成本购买也可租用,3 年内免交租金。{沧州市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8]6 号)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对跨国公司在我区设立地区总部及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享受本规定总部发展相关政策。凡外商在我区设立且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享受本规定创新创业平台相关政策。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渤海新区创业发展,享受本规定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享受本规定扶持企业上市相关政策。{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8]6 号)第二条、第三条}
第十五条 对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外商投资企业落户新区的, 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执行;但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 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沧州市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8]6 号) 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鼓励工业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 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沧州市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
(沧政发[2018]6 号)}
第十七条 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河北省财政厅五部门转发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的通知(冀财 税[2018]9 号)}
第十八条 鼓励优质外资参与我区企业优化重组,对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 1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并购项目(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按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对并购后设立的外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封顶为 2000 万元。{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 号)}
第十九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新增注册资本按其经营年限及实缴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标准为: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1000 万美元以上、2000 万美元以上、5000 万美元以上、1 亿美元以上、2 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500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的奖励。对外商投资的产业链配套项目,同等同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沧州市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8]6 号)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对省市重点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建设工程规费实行减免。{沧州市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
(沧政发[2018]6 号)第十六条}
第二十一条 发挥人力资源部门协调作用,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生产经营阶段提供“订单式”人才招聘、上岗等全过程人 力资源保障服务。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岗前及在岗培训,纳入 当地培训计划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沧州市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8]6 号)}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外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产业发展带动性强、技术创新贡献大、增加就业机会多的外资项目,在优 惠政策方面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聚集整合各级各类要素资源予以全力支持。{沧州市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8]6 号)第十六条}
本章由渤海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一市四区”分别落实。
第四章 支持旅游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旅游用地参照文化用地政策执行。1、公益性旅游配套基础设施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2、 投资规模 5 亿元以上和利用外资 5000 万美元以上的旅游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后,视同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享受建设用地优惠政策。3、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厕所、游客休憩站点、游客咨询服务中心等公益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4、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可按农(林) 业用地政策办理。5、对使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窑厂等开发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旅游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 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6]9 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12]5 号)}
第二十四条 对招商引进建设的旅游大项目,年度投资额达 到 1000 万元以上,按投资额的 给予补贴,为期 2 年,累计最高补贴不超过 500 万元;对新、改、扩建成旅游码头的,按项目投资的 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 300 万元。{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1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5]147 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12]5 号)}
第二十五条 对成功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或成功创建国家5A 级旅游景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对成功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或成功创建国家 4A 级旅游景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发[2016]9 号)}
第二十六条 对新创办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效益明显、诚信度高的旅游领域中、小、微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 利率给予当年新发生流动资全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的 进行贴息,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对产业模式新、市场需求大和市场竞争力强的创业项目,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1 号)}
第二十七条 对投资旅游商品的相关企业,产品首次创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首次创国家“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1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 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5]147 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字[2012]5 号)}该章条款由渤海新区文化旅游办公室责解释,“一市四区”分别落实。
第五章 支持物流贸易发展
第二十八条 对《沧州渤海新区关于扶持物流贸易发展的优惠政策》(渤新管字[2013]65 号)设立过渡期,执行至 2020 年12 月 31 日。
第二十九条 新设立的物流贸易企业包括四类:
(一)对新设立的年实际纳税总额在 400 万元以上的汽车、油品、化工品、粮食、矿石等贸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 比照其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 标准给予补助,后二年比照其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 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比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 标准给予补助,后二年比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 标准给 予补助。
(二)对新设立的年实际纳税总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公路、铁路、海运货物运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比照其缴纳增 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 标准给予补助,后二年比照其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 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比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 标准给予补助,后二年比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 标准给予补助,
(三)对新设立的年实际纳税总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装卸、仓储、分拨、配送、采购、包装、期货交割库、货代、船代等物 流辅助服务类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比照其缴纳增值税区 级留成部分的 标准给予补助,后二年比照其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 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比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 标准给予补助,后二年比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 标准给予补助,
(四)对新设立的年实际纳税总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电子商务(包括各类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等物流综 合服务类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比照其缴纳增值税区级留 成部分的 标准给予补助,后二年比照其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 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比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 标准给予补助,后二年比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 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十条 对已设立的物流贸易企业,以 2015 年各税种实现缴税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享受上述政策。
第三十一条 对在渤海新区注册的物流贸易企业年薪超过 15 万元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核心管理人员,原则 上每个企业不超过 5 人,比照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财政补助。本章由渤海新区物流办和财政局负责解释,“一市四区”分别落实。
第六章 支持黄骅港集装箱产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对在黄骅港从事集装箱专用码头运营的公司实 施补助,标准为 100 元/标箱。
第三十三条 对在黄骅港从事集装箱支线运输的船公司实施补 助,使用 101-300 标箱船型的,标准为 50 元/标箱;使用 301-500标箱船型的,标准为55 元/标箱;使用501-900 标箱船型的,标准为60 元/标箱;使用901 及以上标箱船型的,标准为65 元/标箱。第三十四条 对在黄骅港从事集装箱内贸干线运输的船公司实施补助,使用不足 1000 标箱船型的,标准为 70 元/标箱;使用1001-3000 标箱船型的,标准为 75 元/标箱;使用 3001 及以上标箱船型的,标准为 80 元/标箱。
第三十五条 对在黄骅港从事集装箱外贸航线运输的船公司 实施补助,使用不足 1000 标箱船型的,标准为 100 元/标箱;使用 1001-3000 标箱船型的,标准为 150 元/标箱;使用 3001 及以上标箱船型的,标准为 200 元/标箱。
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黄骅港集装箱业务的代理公司的代理重 箱量每标箱补助 100 元。
第三十七条 对从事海铁联运集装箱且在黄骅港口岸离岸或到岸的公司每标箱补助 200 元,承揽省外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的企业还可同时享受省级海铁联运的补助。
第三十八条 该章条款涉及各项补助计算时间自2018 年7 月
1 日起执行,《沧州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黄骅港集装箱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渤新管字[2012]25 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此规定为准。
本章由渤海新区物流办和财政局负责解释,“一市四区”分别落实。
第七章 支持科技创新
第三十九条 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 征收的优惠 政策;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 15 万元的后补助
资金支持,其中,省财政支持 10 万元、地方财政配套 5 万元。{企业所得税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冀政办[2017]5 号)第一条}
第四十条 对京津高新技术企业在渤海新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时上报,纳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对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时上报,由省直接认定为高新技 术企业。{河北省人民政府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冀政办[2017]5 号)第四条和河北省跨区域整体搬迁高企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 除政策,对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给予 5000 元的补助资金支持。{河北省人民政府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冀政办[2017]5 号)第六条}
第四十二条 积极帮助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咨询机构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机构争取省级统筹 科技资金,申报成功每家将获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河北省人民政府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冀政办[2017]5 号)第三条}
第四十三条 积极帮助高新技术企业重大成果转化、重点研发项目争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计划专项资金支持,申报成功 标准将不少于 50 万元。{沧州市人民政府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沧政办字[2017]169 号)第一条}
第四十四条 激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进一步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探索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增值服务, 细化鼓励技术转移配套政策,对年度技术交易额超 1000 万元的单
位按技术交易额给予 10-20 万元的补助,对特别突出的单位适当增加补助。{沧州市人民政府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沧政办字[2017]169 号)第十六条}
第四十五条 加大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力度,对国内发明授权专利每件资助 2 万元,对国外发明授权专利每件资助 5 万元。{沧州市人民政府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沧政办字[2017]169 号)第十八条}
第四十六条 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建立企业研发投入定期发布制度,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措施。
年内对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 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由地方财政给予 20—30 万元补助。{沧州市人民政府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沧政办字[2017]169 号)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加大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奖项的奖励力度,对作为主持单位完成的项目单位,给予配套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 目单位,分别配套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60 万元;
(二)对获得河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 项目单位,分别配套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 18 号)、沧州高新区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四十八条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创新创业平台,按照《沧州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建设研发 机构奖励政策的实施细则》、《沧州渤海新区加快海内外高层次 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的办法(试行)》,财政视研发项目落地和对 新区贡献情况给予一定的支持资金。
1.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财政给予最高额度不超 2000 万元的补助。
2.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财政给予最高额度不超 1000 万元的补助。
3.国内外品牌众创空间(孵化器)运营机构,视其贡献情况, 财政给予最高额度不超 500 万元的补助。
4.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留学生创业园、科技人才创业园等,财政给予 50 万-200 万元的补助。
本章由渤海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一市四区”分别落实。
第八章 支持科创成果转化
第四十九条 《沧州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北京科创园渤海新区产业基地”发展的实施意见》(渤新管字[2015]215 号),与本章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此规定为准。北京地区以外 的投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参照执行。
第五十条 对具有相关专利的科创成果转化项目,免费提供 适合项目规模的办公和生产场地,最长不超过 3 年,由科创园整
体租赁的,最长可延至 5 年。承租期内不得改变用途或转让、转租。承租期满后,承租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出让价格可 根据企业对产业带动能力等情况给予市场价 以内的下浮。
第五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科创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投资额30以内为期 2 年的全额贴息(基准利率),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第五十二条 对需要融资支持的项目,积极推荐银行、金融租赁、小贷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对接。
第五十三条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成立以财政资金为引导,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相关基金参股,引入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组建基金,基金总规模 10 亿元,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新注册的集成电路产品研发和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 经第三方机构审查后,根据审查结果给予设备投资额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可为项目代建定制厂房,由企业先租后买。
第五十四条 优先安排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省市技改资金、 战略新兴产业资金、节能环保专项资金等。
本章由科创产业园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一市四区”分别落实。
第九章 支持“双创”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十五条 对经渤海新区同意引进的国际、国内、省、市 品牌众创空间(孵化器)运营机构,视其引进资源、为新区经济 所作贡献情况,给予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主要用于孵化项目在产业化阶段产生的房租、装修、设备设施购置补助。 第五十六条 对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存量土地等新建、改建众创空间(孵化器)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孵化企业(注册地在 渤海新区)贡献情况,给予场地改造、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 实际投资 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第五十七条 对渤海新区区域内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的财政补助。
第五十八条 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开展具有全国性、行 业性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服务活动,经批准后给予活动实际支出 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五十九条 每年对众创空间(孵化器)进行综合评价,对 综合评价为优秀的,给予运营机构 30 万元财政补助。
第六十条 推荐其科创成果在渤海新区实施产业化的众创空间(孵化器),按项目投资额的 2‰给予补助。
第六十一条 加大对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的支持度,本级政 府优先采购。
本章由渤海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一市四区”分别落实。
第十章 支持综合保税区建设
第六十二条 凡是在综保区投资建设保税服务、保税物流、保税加工等项目,用海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供海时按国家 政策允许的最低价格作为海域出让起始价。
第六十三条 对于符合黄骅港综合保税区发展方向,对黄骅港综合保税区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入驻企业,且企业注册资金在 1000 万人民币以上的,鼓励其在保税区自建仓库,对年进仓额首次达到 50 万美元、1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5000 万美元、1 亿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 1 万元人民币、2 万元人民币、10 万元人民币、20 万元人民币、100 万元人民币、200 万元人民币的财政补助;对于入驻黄骅港综保区的中小型企业,企业注册资金在 1000 万人民币以下的,原则上鼓励其租赁综保区内保税仓库,租赁价格在 1.00 元/每平米每天。自租赁日起,第一年渤海新区给予租金 的财政补助。第二、三年渤海新区分别给予租金和 的补助。第六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对企业提供进口融资支持,区内 企业通过担保公司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能按时还贷的,给予担保费 的财政补助,担保费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六十五条 加快生活配套设施建设,解决保税区企业员工生活问题。企业租赁办公、生活用房的,给予租金 的补助, 为期三年。
本章由渤海新区综保办负责解释,“一市四区”分别落实。
第十一章 支持企业上市
第六十六条 对渤海新区范围内的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含创业板)上市的,按照《沧州渤海新区扶持企业上市奖励办法》(渤 新管字[2015]192 号),一次性给予 1000 万元的资金奖励, 其中新区财政承担 ,所在区域财政承担 ;在新三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的资金奖励,其中新区财政承担 ,所在区域财政承担 。上市企业法人代表由新区管委会授予经济领域 先进个人称号,已经上市公司并且将住所迁入我区的,享受同等 待遇。上市企业享受渤海新区支持和奖励的,应在渤海新区域内 连续经营不少于 5 年,否则须退回财政支持和奖励资金。
本章由渤海新区金融办负责解释,“一市四区”分别落实。
第十二章 支持金融机构发展
第六十七条 鼓励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对新设和引入渤海新区的各类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一)银行
1、银行总部。凡在渤海新区设立国家级银行总部,注册资本
在10 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 万元;注册资本在10 亿元以下,5 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外资法人银行, 一次性奖励 100 万美元。
2、一级分行(地区总部)。凡在渤海新区设立河北省级地区 总部的,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外资法人银行一级分行,一次性
奖励 50 万美元。
3、二级分行。凡在渤海新区设立沧州市级银行分支机构的, 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4、一级支行。凡在渤海新区设立区、县级一级支行银行分支 机构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 融租赁公司、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1、总部。参照上述银行总部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地区总部。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第六十八条 对在渤海新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购 地、购房及租房给予以下优惠:
(一)对购地自建办公用房,项目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 出让,供地时按国家政策允许的最低价格作为土地出让起始价。
(二)购买办公用房的,法人金融机构按购房房价的
给予一次性补助,区域性分支机构按购房房价的 给予一次性 补助。
(三)对租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市场评估价租金的
给予租房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上年度该机构缴纳税收新区留成 部分的 ,为期 3 年。
本章由渤海新区金融办负责解释,“一市四区”分别落实。
第十三章 支持企业总部发展
第六十九条 在渤海新区设立的企业总部,并在渤海新区注册、纳税、独立核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并按照第六十八条规定,在购地、购房及租房方面给予优惠。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冀政发[2017]6 号)}
(一)国家和国资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河北总部;
(二)世界 500 强、国内 500 强、国内民企 500 强企业河北总部;
(三)符合渤海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经认定的新兴行业领军 企业总部。
第十四章 支持其它产业发展
第七十条 对列入沧州市及以上重点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的, 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补助。
对经国家、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园区, 分别按照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设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年网络交易超过 1000 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25 万元。年网络交易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50 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进口贸易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给予最高 30 万元补助。
第七十一条 养老保健、健康产业、休闲娱乐及食品、包装彩印等规模小、效益高的项目执行《沧州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关 于加快“北京科创园渤海新区产业基地”发展的实施意见》(渤 新管字[2015]215 号)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五章 高层次人才奖励
第七十二条 重点引进创新创业人才主要包括:
A 类:诺贝尔奖(The Nobel Prize)、图灵奖(A·M·Turing Award)或菲尔兹奖(Fields Medal)等国际大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 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B 类: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全国杰出创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完成 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 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三名)。
C 类: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入选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